2021年12月11日,浙嵊渔07335船发生火灾,造成四人死亡。后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主机增压器润滑油进油管减压阀处快速接头螺母松动,主机油底壳内润滑油持续喷射而出,形成大量可燃混合气,最终发生爆燃引发全船大火。
7月25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涉案船只原船长林某和轮机长邵某两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原系浙嵊渔07335号船所有人、船长,持二级船长证书,其雇佣了轮机长被告人邵某(持二级轮机长证书),船副刘某(持普通船员证书),助理船副王某(无证书),船员蒋某、黄某等多人,从事帆张网捕捞作业。
2021年12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浙嵊渔07335号船与雇佣船员从本县枸杞乡干斜码头出发,开往海区生产作业。12月11日凌晨4时许林某驾驶船只,刘某负责瞭望,其余船员均在各自船铺休息。
6时35分许,船只行驶时,船长林某发现火光立即将操作杆调至慢车状态,并从驾驶窗户逃出,见轮机长邵某边灭火边喊叫,随后船员刘某等人陆续从船舱逃出,未见隋某等三人。
随后11人见火势蔓延、船只作无规则航行,遂将浮子用绳子绑在身上先后跳海,被在附近一同作业的另一艘船救起。后起火船只被扑灭并被拖回至枸杞乡码头。经相关部门联合勘察,确认三名船员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舟山市政府成立了“12·11”浙嵊渔07335船火灾事故调查组。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责任是,主机增压器润滑油进油管减压阀处快速接头螺母松动,导致主机增压器润滑油进油管与快速接头脱离,主机油底壳内润滑油通过主机润滑油泵自下而上持续喷射而出,在高温、撞击、飞溅过程中形成大量可燃混合气,最终在高温排气管处被点燃,进而发生爆燃,在生活区和全船进一步扩大燃烧,引发全船大火。
在事故的间接原因方面,经调查认定,浙嵊渔07335 船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轮机值班值守制度;航行作业时机舱安全巡查不到位;对渔船动力设施保养维护不到位;渔船消防设备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放置不规范;渔船火灾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停车等有效措施;未能按照渔业船员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未对船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经认定,“12·11”浙嵊渔07335 船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渔业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判决书显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浙嵊渔07335船所有人、船长,被告人邵某身为轮机长,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按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职务船员,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职责,发生了四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情节特别恶劣。
两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依法对二人分别从轻、减轻处罚;两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两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并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二人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最终,法院以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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